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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6)
www.110.com 2010-07-12 17:07


三、把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提高在实务中的操作性
  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对私权有力保护的法律依据,对规范人们的利益行为、维护公平原则有重大意义。通过把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提高在实务中的操作性。通过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可清楚地知道,一方面,法律设定不当得利制度的重心在“得利”二字,其目的就是不允许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若是存在此种利益,法律要求受益人将所受之利益返还给受损人。这里关注的重点是一方是否受有利益。也就是说,适用此制度的切入点在于审查不当一方在总体利益上是否有所增加(这里的增加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如果不当方并未获利,则即使另一方受有损害,也不应当适用不当得利制度。与此不同的是,侵权制度的重心在“损失”二字,其目的在与弥补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其关注重点在于受害人的损失,而不论侵权人是否在侵权中受有利益。所以,在适用侵权制度时,重点在于审查受害方是否有损失及损失的大小。另一方面,只要是没有合法依据导致他人财产的增减变动,在诉讼中不需考虑受益方的主观状态如何,即可适用不当得利制度。但侵权制度却不同,在诉讼中必须考虑侵害方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否则不生侵权之债。从两制度的对比中可以看出,二者在功能设定上是不同的,因此在适用上应当特别注意区分两者皆有的“损失”一项的各自侧重点,从而廓清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边界。不当得利中的“损失”是与受益人的获利相联系而存在的,并进而辅证获利的存在,从而促使不当得利之债成立,它存在的意义不是或主要不是在于确定受害人损失的范围。因此,只要能证明受益与受损同时存在且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使不当得利制度具有适用的余地。至于损失的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是首要的问题。在操作中,通过确定受益人受益的大小,通常就能够大体确定受害人受损范围。因为,受益量一旦确定,利益返还的问题基本上也就可以解决了。但侵权中“损失”的意义,更大的在于其本身的存在直接关涉侵权制度的适用及其成败,因此是首要的必须加以证明的重点。这也是最终确立侵权人赔偿范围的关键因素之一。
参考书目:
    1.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郑  立  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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