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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3)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三、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关系定位及其影响

  学界之所以对上述两属性的关系定位有较多关注,主要原因是两者谁主谁从将对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在票据保证人能否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的问题上,本文将以此为例加以说明。

  首先,票据保证人能否对被保证人物的抗辩权援用的问题。物的抗辩根据抗辩权人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两种: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注: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23页;郑玉波:《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65页。)。在任何票据债务人对任何持票人均得行使的物的抗辩中,如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对票据权利无法行使的抗辩,票据保证人作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当然亦得主张,这不属于对被保证人物的抗辩权的援用。而是票据保证人自身抗辩权的行使。在仅得由被保证人主张的物的抗辩权中,对于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的抗辩,票据保证人是否可进行援用,也就是说保证债务因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得以延长、但被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消灭时,票据保证人能否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事由,主张自己的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则因票据保证的定性不同而有不同观点。如果从票据保证的从属性来看,就应允许票据保证人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以免票据关系人为的复杂化;如果从票据保证的独立性来看,就应否定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抗辩权的援用。从而,即使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票据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也仍然存续,票据权利人仍得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

  其次,票据保证人能否对被保证人人的抗辩权援用的问题。人的抗辩同样根据行使抗辩权人的不同分为两种: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注: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30页;郑玉波:《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65页。)。在任何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可得行使的人的抗辩中,票据保证人作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当然亦得主张,这不属于对被保证人的抗辩权的援用,而是票据保证人自身抗辩权的行使。在仅得由被保证人主张的人的抗辩权中,保证人是否得以援用,也因对票据保证的定性不同而存有不同观点,“一种是所谓独立性说,一种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认为,票据保证是一种完全独立的票据行为,所以,对于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人抗辩权的援用,当然应该予以否定;而从属性说认为,票据保证也是一种保证行为,其效力应从属于被保证债务,因而,票据保证人完全可以援用被保证人的对人抗辩权。”(注: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第297页。)

  从我国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来看,应该说虽有从属性的一面,但更着重突出了其独立性的特征,可认为“票据保证,发生上有从属性,效力上却有独立性。”(注:刘甲一:《票据法新论》,第191页。)如上所述,《票据法》第49条、第50条虽有票据保证从属性的规定,但也仅限于“形式上的附属性”及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一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虽是我国票据保证的必然解释,但在《票据法》中不作明文规定,其立法目的也正在于淡化票据保证的从属性。而从《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及有关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独立性特征是比较突出的。其理由:一是票据的使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而要使这一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票据法所设定的各项制度都必须以“助长票据流通”为出发点,票据保证当然也不能例外;二是票据保证作为票据行为之一,适用票据行为独立原则应是其当然选择;三是从有关票据保证的具体规定也显现出其独立性的特征,除上述已论及的第49条外,其他如保证为单方法律行为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6条。)、保证不得附加条件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8条。)、先诉抗辩权不得援用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0条。)、保证人享有追索权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2条。)等,无不体现出票据保证独立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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