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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立法体例探讨(2)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四)新国际票据法草案的立法体例。日内瓦统一法制定之后,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参加,所以并没有成为真正具有世界统一性的国际票据法。为了协调日内瓦统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进行了制订新国际票据公约草案的努力,于l982年7月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l 5次会议上讨论通过,分发各国政府征询意见。国际票据公约草案所采立法体例,既不同于日内瓦统一法,也不同于英美票据法,其主要特点为:1.票支关系上采分离主义。国际票据公约草案分为二部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票据法和支票法分立。此项体例主要吸收了日内瓦统一法的体例特征。2.取消了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篇章设置,没有将汇票、本票各自立为独立章节,而是把汇票、本票规定在一起,并以语言区别技术取代了规则准用技术,此项体例主要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的特点。3.章节设置上,以流通顺序和当事人权利责任的双重逻辑进行安排。主要章节及顺序为:发票,流通转让,权利和责任,提示、退票和追索,责任解除等。从形式上来看,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的章节设置最为相近,但其内容集合方式上也吸收了日内瓦统一法的一定方式,例如追索权。因此。此项体例融合了两大票据法系的特色。在整体体例上。新国际票据公约草案较大地体现了对两大票据法系的调和和折衷。新的国际票据公约草案虽然尚未被各国政府正式审议通过,尚未成为实施生效的国际票据法,但其所体现的努力方向及体例模式、立法技术等,却是我国票据立法所应密切注意和认真借鉴的。

  二、我国票据立法体例的选择

  借鉴国外和国际票据立法的经验,是我国票据立法的一项主要原则。如何兼收并蓄二大票据法系的优点,尽量紧随国际票据统一运动的新发展,并立足国情,体现我国的立法特色,可能的选择和创新有哪些呢?

  (一)我国票据立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是由一部大纲式的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规所组成的体系。法学界呼吁制定民法典的呼声甚高,但对制定商法,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给以认真深入的讨论。无论如何,如果因制定民法典而停止或迟延与民法紧密联系的民事特别法的立法进程,是不合理,也是不适应社会实践需要的。因此在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上,采取票民或票商分离的作法更符合现实。票民或票商分离有以下意义:第一,与现行的商事立法相一致。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对大陆法系所谓商法范围内的一些问题,多采取单行立法方式,例如海商法、破产法、公司法等。票据立法也采取单行方式,与现行商事立法体例相一致。第二,国际性票据法为单行立法,我国票据法制定为单行法律,与国际票据法的立法体例相一致。第三,以单行形式立法,不仅使票据法易于实施,而且在适用上也具体明确;在修改方面。国际票据法统一运动有了新的发展之后,单行法律形式的票据法,对按国际票据法变动时的修改,更简便易行。基于民商立法进程和票据单行立法的意义,在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上,采票民或票商分离的作法,将票据法制定为单行法律的立法体例,应成为我国票据立法的选择之一。

  (二)票据立法是将汇票、本票和支票包括于一部法律之中,还是制定为两部分立的单行法律,是日内瓦统一法与英美票据法在立法体例上的主要差异。我国票据立法采包括主义还是分离主义的选择,主要应考虑三方面的问题:1.票据概念。我国一贯有票据的总概念,这一总概念包括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我国票据立法应在这一传统词语概念的基础上进行。2.避免内容重复。日内瓦统一法虽然将汇票、本票和支票进行分别立法,但支票法的内容有许多与汇票规则相同或相近似,因此,将汇票、本票、支票规定于同一部法律中,能体现立法应有的节约,避免内容的重复。3.与国外、国际法律的相通。一国法律的体例,与国外、国际法律相接近,可以有利于本国人民与国外、国际法律有相通的法律观,更易于理解和掌握国外、国际法律。我国票据立法如采包括主义,虽与日内瓦统—法有所不同,但由于统—支票法的许多内容与统一汇票本票法相重复,所以只是形式上的不同而非内容上的差别,不妨碍与日内瓦统一法的相通或对接;尤其是采包括主义体例与英美票据法相接近,可以加强或便于对我国较陌生难懂的英美法律的理解;由于与二大票据法系都存在着一定的对接或相通性,将能使我国民事主体在参与世界经济的国际票据实践中增强适应能力。因此,采包括主义,将汇票、本票和支票都纳于一部票据法中,应是我国票据立法体例的选择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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