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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立法体例探讨(3)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三)通则章的设置。旧中国的票据立法和现行台湾地区的票据法曾独树一帜,在票据法的篇章结构上增设了总则性的首章-“通则”章,把三种票据通用的概括性规则集合规定于“通则”章中,这在世界票据立法体例上是一种十分有意义的创新。“通则”章的增设主要有两方面意义:第一,明确了通用规则,避免了重复规定。在票据规则中,有一些内容是三种票据所共同适用或通用的,例如票据抗辩的限制原理,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的更改、涂销、伪造、变造等,这些规则如果规定在各种票据行为规则中,将容易形成规定内容的重复;并且,这些非票据行为的规则(例如票据抗辩)和概括性规则(如票据更改、涂销等),从票据行为中区别出来,能使这些规则更为明确,以引起应有的重视和适用的方便。第二,通用规则具有整体意义。通用规则是三种票据共同适用的规则,其本身即包含着票据的整体性,揭示了三种票据的共性,使人能加深对票据法律关系整体性的把握和理解。因此,旧中国票据法在立法体例上设置总则性“通则”章的创新,是我国票据立法在体例上应予以继承的。

  (四)章节的设置。票据法的章节设置,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是否将当事人权利责任设为专章节?是否将责任解除设为专章节?是否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设章?1.权利责任章和责任解除章的设置。英美票据法中均有当事人权利责任章和责任解除章的设置。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台湾票据法则没有这两方面的章节设置。从兼收并蓄二大法系的优点来看,我国民事立法不应忽视对英美法原理的借鉴。从国际票据法统一运动的新发展来看,新的国际票据公约草案在章节设置上明显地主要吸收了英美票据法的特点。与国际票据法相接近,应是我国票据立法的重要考虑。从我国现行立法实践来看,明确权利责任,突出责任章节,已成为大多立法的共同趋向和特点之一。将当事人权利责任集中于专门章节,更能让人们明确票据的权利和责任,明了票据关系是否消灭或如何消灭,从而对我国票据的应用,对大众了解和掌握票据规则,能减少一些技术上的难度。因此,在票据法中,设置专门的当事人权利责任章和责任解除章,是有必要的。2.虽然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篇章设置是世界大多数票据法的体例(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设汇票章、本票章,英国汇票法中设汇票章、支票章、本票章等),但这一体例在形式上的效果,是汇票章完整、具体、详尽,而本票、支票章简略,本票、支票的许多规则是准用汇票规定。这不仅造成了章节内容设置的失衡,破坏了法律的形式美,而且本票、支票准用汇票规定,也增加了人们对照相应汇票条款的麻烦。在运用汇票规则时,因票据种类不同而必须进行的一些变更,也造成了人们应用规则时的不便。新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的体例,取消了这一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章节设置,是有其内在的立法技术原理的。因此,取消以票据种类划分为基础的章节设置,不再设汇票章、本票章、支票章等,是我国票据立法应认真考虑的问题。

  (五)以语言区别技术取代规则准用技术。日内瓦统一法、英国汇票法和我国台湾票据法都是在以票据种类区分设置章节的基础上进行规则内容的安排的,其关于本票、支票的规则,除了其本身的特殊规则外,与汇票相同或相类似的规则,一般都运用规则准用技术以避免规定的重复,即“除与票据性质不符的情形之外,有关规则,本票、支票准用汇票规定”。这一规则准用技术虽然节约了条款,避免了重复规定,但也造成了应用上的不明确和困难之处。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商业证券”编中,既没有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章节设置,也没有运用规则准用技术,而是将各种票据相同行为的规则规定在一起,以语言区别技术来区分票据的共同或相同规则以及各种票据自身的特殊规则。新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也采用并发展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这种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所谓语言区别技术是指:在票据法的条款中,凡以票据为称谓的条款,均为三种票据共同适用的规则;凡以票据种类名称为称谓的条款,则是仅适用于该种票据的特殊规则。例如:新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9条规定的汇票得向什么人开出、本票得向什么人开出的规则,就分别适用于汇票或本票,而其第12条规定的票据转让手续的规则,就既适用于汇票,也适用于本票。这种语言区别技术,不仅避免了对照、查找、理解法律条款上的不便和困难,也使何种票据的何种票据行为应如何适用票据规则十分明确具体,并可以取消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章节设置,使票据法的文体在形式上增加了均衡性和形式美,同时保持了避免相同或相类似规则重复规定的优点。因此,以语言区别技术取代规则准用技术,是我国票据立法体例应考虑和借鉴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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