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缩性很大,可作出多种选择,而这种灵活性,这种选择权,都由委托人来运用。这也就是被称为委托人的财产所有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财产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分析三方权利义务,阐述对信托财产权的理解。()
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主要权利有:有权选择受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有权要求查阅有关处理信托事务的文字材料及要求解释所处理的信托事务;当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合同时,有权要求弥补损失;有权对被强制执行的信托财产提出异议;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免去受托人;当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权利归属时,委托人有权取得其信托财产的权利。
1、信托财产所有权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该条中的财产权没明确是财产所有权还是财产权的一部分。但非常明确信托关系来源是:委托人不是将信托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是将信托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因此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关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的立法态度仍可在该法第28、29条中“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这一术语中得以佐证。我国信托法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所有。
2、知情权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管理调整权
《信托法》第二十一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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