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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托财产权和信托法律关系(4)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本条将对受托人管理方法的调整权直接赋予了委托人。

4、解任委托权

《信托法》第23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依据信托文件解除受托人。()

5、撤销委托权

《信托法》第22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6、信托收益归入权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7、变更受益权

《信托法》第51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信托法律、法规与受托人设立信托,并依合同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承担信托合同规定的风险责任等。(信托法律网-编辑)

受托人权利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有:有权根据信托法律、法规、合同,合法地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有权向委托人取得信托报酬,、向受益人收取处理信托事务的费用和要求补偿损失。

1、报酬权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

2、转委托权

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辞职权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义务主要有:忠于职守,妥善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因管理、处理不当或逾越信托权限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时,有义务弥补损失;有义务分别管理财产,即受托者必须将自己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对不同委托者财产也要分别管理。()

1、妥善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忠实义务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信托财产独立建帐义务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4、弥补损失义务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报告、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6、支付信托利益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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