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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2 17:53

(3)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完毕而当然消灭,但是,清算组一般会基于公司的清算完毕、法人人格的终止而消灭。

2、违法清算行为的责任规范不完善

对于清算中违法行为的处理,关系到清算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但从《公司法》仅有两条法律规范看,公司法对于违法清算行为的责任规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1)对于绝大部分清算违法行为,如清算主体不依法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解散后长期无人清算,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清算后,清算主体拒绝提供公司的财产、账目等或下落不明,清算程序难以进行;清算过程中,清算主体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虚伪记载,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等违法行为,如何追究责任,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

(2)从《公司法》规定的责任规范看,仅规定了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对民事责任未作任何规定。立法仅局限于管理层面而没有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立法的这一缺陷直接导致失去了有效督促公司或其出资者依法清算的一种法律手段,也使得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一定的困惑。主要是对于股东不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债务责任时,股东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理论及实践中的认识均不一致。有的法院判决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并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组织清算或清算不能的情况下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有的法院直接判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如何判决,理论上的认识并未统一。


三、完善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1、明确公司清算主体的概念、范围及其法律义务

公司的清算为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主体尤为重要。确定公司清算主体,明确清算主体的法定义务使得该责任主体明晓义务,进而能够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我国《公司法》、《破产法》中应当明确清算主体的概念。笔者认为清算主体的概念应该界定为对公司的清算负有组织实施义务的人,清算主体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限期组织清算;在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限期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和财务账簿资料;及时确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在清算组编制完毕资产负债表并发现资不抵债后,限期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依照世界各国的通例,股东以及董事会负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算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是公司的基本的清算主体(如《德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日本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俄罗斯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公司的清算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据此,建议《公司法》对于公司清算主体作如下规定设置:

(1)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清算时,国家授权投资的主体应当为清算主体。如果国有独资公司被撤销的,清算主体可为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为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清算主体为母公司,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当为各个投资股东。

(4)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完善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

清算主体的主要法律义务是负责启动清算程序,承担清算的组织责任,并要对不依法组织清算或逾期不启动清算程序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仅限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更应当包括民事责任
(1)建议增加清算主体限期组织清算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没有明确清算主体应当对组织清算负责,可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作如下修改:“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同时在《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2)建议增加清算主体限期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资产、财务账簿资料的规定。在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公司法》没有规定清算主体负有移交公司资产、财务账簿资料的义务,《公司法》可作如下规定:“债权人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或者公司董事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财务账簿等资料”,同时在《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于逾期不移交的法律责任。

(3)建议增加清算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显然,对于负有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义务的主体,两部法律规定的主体并不一致,笔者认为《破产法》的规定更为科学。但是两部法律都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

(4)建议增加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于清算主体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资产和财务账簿资料等违法行为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比较复杂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考虑债权人利益的合法保护。可以考虑根据债权侵权理论,规定对于负有法定义务的清算主体不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有人提出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其自愿放弃有限责任保护原则,由股东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对于公司董事、股东或有关人员拒不移交公司资产和财务账簿资料给清算组的,应推定该公司的财产未经清算即被公司股东私分,由股东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完善与清算行为有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清算过程中,除了清算主体外,对于公司的股东、董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以及受委托从事清算事务的人均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应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公司的股东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召集股东会选定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负有如实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义务、向法院移交清算事务的义务等。《公司法》对于上述义务,特别是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大量清算违法行为无从追究,建议《公司法》增加这一类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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