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糖纸工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2)
www.110.com 2010-07-13 13:33
被上诉人建行南海支行对其辩解未提供新证据。
原审被告岭南分公司述称:我分公司的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一致。
原审被告岭南分公司对其陈述未提供新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岭南分公司与建行南海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糖纸公司为岭南分公司的借款与建行南海支行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糖纸公司另为岭南分公司的借款再与建行南海支行签订了房屋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将糖纸公司有权处理的房屋设定抵押时没有将房屋所附着的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该抵押合同实为糖纸公司将其公司的合法财产仅限于房屋所设定的抵押),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糖纸公司上诉辩称其设定抵押合同是将房屋和所依附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抵押合同应无效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对尚欠借款本息金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糖纸工业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育 平
代理审判员 吴 行 政
代理审判员 廖 兴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建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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