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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引(9)
www.110.com 2010-07-09 15:18

    从形式上看,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争讼的注册商标产生争议,会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争讼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申请。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上述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款 规定,中止对诉讼案件的审理,等待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就讼争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审理结果,并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判决。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商标行政主管部 门受理并审查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期限限制,因此将由此导致商标诉讼案件久拖不决.以致讼累,并使商标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由此受到影响。最高法院做出的上述 规定,使讼争商标是否驰名的问题在诉讼中即加以解决,以期达到解决商标诉讼中出现的上述情况,提高商标案件的审判效率。

    但 是在司法实践中,结果可能并非仅此。我们知道,就商标的保护范围而言,讼争商标通常涉及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讼争商标已经被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驰名 商标,而且该认定尚在有效中;第二种情况为讼争商标尚未经过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虽经认定,但该认定的效力已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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