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所有被征地农民安排同等社会保障费用不管是16周岁以上还是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也不管是被征地劳动力还是被征地养老人员,他们和被征收的土地的法律关系一样,在土地被征收时,他们应当享受到同等社会保障待遇。基于此,本文认为,应当将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也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而不能仅仅只是发放一定金额的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同时,也应当将被征地劳动力和被征地养老人员都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能为了节约征地成本而对他们进行区别对待。不同地方的不同做法也说明,所有的被征地劳动力和被征地养老人员都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5.为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妥善地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在为所有的被征地农民安排同等的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还需要为被征地劳动力安排不能就业时的特殊的社会保障费用,原因在于被征地劳动力承担了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重任,他们如果不能就业,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不能只是给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发放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因为,按照这个标准发放的费用太少,仅仅只够养活被征地劳动力自己,使其无法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为了实现既要保障被征地劳动力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的目的,又要鼓励被征地劳动力积极就业的目的,应当从征地之时起至退休之时将被征地劳动力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在这一段时间内,将支付给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的生活补助费逐渐递减,在征地时起5年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6-10年内按照高于失业保险金和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以后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6.将地方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按照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地方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根据上述分析,这部分收入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严格按照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可能导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出现支付困难。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不同,许多地方规定地方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除了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之外,还可以来源于其他财政资金,这种规定要优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提高了地方政府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稳定性。但是,只有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才能确保地方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能够及时地足额到位。由于城镇社会保障费用已经被纳入了地方公共财政预算,如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那么将地方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应是顺理成章之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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