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种类上:重直接投入轻间接引导
上面提到的三方面的责任是政府直接承担的,现行政府缺乏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间接引导责任,而这恰恰是补充保障事业特别需要的。如我国的补充保障机制,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的效率不高、支持力度不大将直接影响这项机制的发展。再如我国“当代社会特别需要发展慈善事业”【19】,而政府的政策支持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20】。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目前在慈善事业的发展方面还没有出台真正行之有效、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虽然,2001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有一条政策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与非赢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配套,无法切实发挥作用。政府恰当的引导和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能大大调动民间力量、广大社会成员的投入和参与,为补充保障、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长远又持久的动力源,它远比政府直接的、偶然的财政投入要强许多。随着责任共担机制的逐渐形成,政府的间接引导责任将会逐渐得到强化和凸显。
之所以造成上述状况,至少有以下几点原因:传统的影响和惯性作用;政府权利的“统放失度”;转型期制度变迁的牵制因素过多;新型公共管理机制还没有形成等。
三、转型期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合理界定
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理论中,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始终是其争论的焦点【21】。但不论怎样,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过程中责无旁贷。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资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其实施运行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强制力量,需要政府承担责任;承担社会保障责任是政府历史的、本源的职责,且由于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现象的存在,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发挥其更强的引入路径优势更是必要和必然的【22】。
科学确定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遵循以下五大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的原则;二是设计、监管与实施合理分离的原则;三是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四是有限与有效的原则;五是官民结合的原则。
基于上述原则,现用四分法来明确转型期社会保障中应然的政府责任,归纳出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框架体系,如表1所示(图略)。下面对表中所列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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