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明确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
分类明确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就是确定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具体的责任。基于上述原则,明确政府应该承担:一财政责任;二是监管责任;三是实施责任。
政府的财政责任。在转型期,可变因素太多,政府应建立固定的财政机制,以保证其财政责任得以充分履行。固定的财政机制是指包含稳定的财政来源、确定的支出比例、明确的供款项目等的体制制度。具体承担的财政责任如下:直接的财政支出,对社会救助是实行包办,在社会保险金透支时给予财政补贴,为了促进和体现公平,在转型期,这部分的支出比重应该加大;通过税收优惠间接提供的财政补贴,具体项目应该包括社会保险各个险种,社会福利中的住房、教育福利、残疾人福利等,补充保障中的补充保险、慈善公益事业等;承担社会保障相关机构的运行费用,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的运行成本,部分由政府操办的社会福利运行成本,为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应该帮助民间机构解决一些运行中的资金问题。但这部分支出不宜太过增加,要注重通过提高机构的运行效率来逐渐降低运行成本。
政府的监管责任。监管责任应该不断得到强化,一是因为目前我国监管不足,二是因为监管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承担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以保证监管的效力。应采取措施:一是应该遵循效能原则确定最佳政府规模,引入机制提高效率,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二是健全法律制度、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监管的内容应该包括表2中所列各项(图略)。
政府的实施责任。社会保障的实施系统最为庞大,实施内容既包括灾害救助、优抚安置等社会救助;也包括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金的征缴、发放等;还包括教育、住房、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社会福利。实施系统专业要求相对低,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来看,社会保障的实施应该社会化,这不仅能节约政府资源,也是社会保障“社会性”的最好体现,同时能向社会提供大量工作岗位,而且使政府集中更多的精力于制度运行的监管上。在转型期,随着社会各项机制的健全和市场经济的成熟,社会保障除了社会救助之外,都应该逐渐地走向社会化。
(二)分项明确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
分项明确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就是确定政府在社会保障的不同系统和项目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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