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论文 >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下农民工的尴尬(4)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三)对从事高危险职业的职工实行单独的工伤保险制度

  大部分进城务工的男性农民工从事于建筑行业,这一行业作为高危险行业其工伤事故较多。但在对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明目张胆的公开违背法律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事故时更是以“私了”的方式解决。

  我国立法应当列举高危险的行业,对这些行业的工伤保险制度予以特别的规定。这些高危险单位的工伤保险金的账户应当一个单位一个账户,工伤保险金由单位单独缴纳,在单位出现工伤事故时,工伤农民工可以直接到相关基金管理部分领取工伤补助金。当然对于这一制度应当设立合理的审核机制,比如关于残疾级别认定的证明和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

  结论:

  农民工,这些拥有农业户口但离开了土地从事非农经济活动的雇佣劳动者,在我国的基础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既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是计划经济形成的二元体制,以及据此而客观存在的一系列机制,严重的限制了农民工的发展,导致了农民工在政治参与、流动、就业、自身能力的提升、社会保障、住房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弱势。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考验我们执政党能力的一个严峻课题。作为产业工人的主力军,农民工改变了城市的社会结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因此被提为了中央及各个地方政府的重要议程,每个省市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多的省市,几乎同时实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农村一些的社会保障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订了大量旨在提升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的政策和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包含四个领域:第一,解决农民工的各类保险问题;第二,改善农民工的女子就学;第三,逐步提升农民工的社会福利;第四,为农民工提供培训等社会服务。但是这些规定没有统一,呈现出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规定、不同的标准,对农民工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并且难以对接,呈现出很大的局域性;再者,这些规定往往是当局者的一厢情愿,没有考虑到农民工到底需要什么,一些保障没有发挥到保障其利益的作用,反而起到了反面的效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就业困难;在制度构建上,对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游离不定,或者把他们归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里,或者将其归入农村社保系统,或者单独立制,再或者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险类型对这些制度兼有选择。

  本文在针对现有制度缺陷提出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分析,并在对现存制度及立法的分析研究后,对将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走向、立法选择、对接制度以及重点的保险项目等阐述了自己的见解,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将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立法尽绵薄之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