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宏观结构
国外社会保障立法模式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种:一是一法为主模式,如美国就基本上是以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为主,其法律数量不多;二是多法并重模式,如日本就是由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共同构成其社会保障法系统的;三是混合立法模式,有的国家既颁布有部分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又同时将另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到其他部门立法体系中进行规范,从而形成一种混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对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而言,混合式立法显然是缺陷最大的一种立法模式,但选择一法为主体的母子法结构还是选择多法并重的立法结构,还应当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来决定。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由于社会保障的内容广泛和多部门管理,以及以往的立法惯例、法制结构和经验,要制定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作为母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若干部社会保障子法,显然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为这种立法模式将破坏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格局,造成新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成本高昂化,而且从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需要出发,亦并非只有母子法结构才是最佳选择。因此,尽管国际劳工局在《展望21世纪:社会保障的发展》中曾经建议“分散的社会保障法律应综合并尽可能汇集起来,法律应当用最清楚的合理的语言来起草”,但这种建议因社会保障内容的广泛性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无法做到,中国就更不能以此为依据了。有鉴于此,笔者主张按照独立平行的原则来建设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属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而是与其庞大的领域及独特的运行规律相适应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体系的六大子系统,在尊重现有的立法格局与立法传统的基础上,分别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这种立法格局不仅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而且同样能够收到集中、有效的效果,应当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宏观结构如下:
附图{略}
如上所示,社会保障法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的有机整体。其纵向结构,是由不同效力层次的各种法规,按照效力层次的高低顺序所组成的“宝塔式”结构,即宪法所统辖的各专项社会保障法律及以下各层次社会保障法规的组合。其横向结构,是由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所划分的若干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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