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后。1949年全国失业工人、手工业者和知识分子约400余万,受灾灾民4550多万人,急需救济群众达5000万人以上,超过当时总人口的10%。党和政府在当时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从保障基本生活的要求出发(7、多吉才让著《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53页),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给予生活、医疗、衣被、生产资金补助等不同形式的救济。
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中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前三部宪法中“劳动者”的权利,推及到“全体公民”,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扶贫济困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实现了从“施恩论”向“权利论”的转变,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
中国目前已逐步实施的主要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如下:
1、灾害救助成效显著。
1996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财政救灾支出达212.6亿元,向3.9亿人次灾民提供粮食衣被救助,其中2000年全国有4000多万人次得到口粮救助,720多万人次得到衣被救助,120多万人次得到医疗救助,全国各级财政共投入资金47.5亿元。(8、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民政事业统计报告)
2、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铺开。
1997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0年农村共有社会救济对象5907.8万人,有300.2万村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2001年底,全国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的人员1655.3万人,共有1170.7万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9、见注释8)
3、医疗救助试点逐步扩大。
到2000年广州城镇、青岛市区、南京市县、上海市内、浙江10个市、安徽14个市等都逐步试行医疗救助制度。如安徽省各县按各乡镇农业人口5%的比例确定特困医疗救助人口,经由村民申请和村委会提名,村民民主评议,乡镇初审,县里审批,发放《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卡》,特困群众凭卡可以得到免费计划生育、卫生保健计划免疫服务,对救助对象常见病的住院治疗费予以补助。青岛持医疗救助卡人员每户每年可以得到500-700元医疗救助。杭州市区被救助人员患白血病、癌症等重大疾病,将得到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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