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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人员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
www.110.com 2010-08-12 15:42

  政府资助对象及标准 低保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无论参加何类居民医保,均按大病医疗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政府资助。

  大病医疗统筹待遇 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少儿300元、其他居民600元,社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居民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如下:

  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就医的为80%;急诊或转诊到本市其他社会医疗机构就医的为60%;转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为50%。超过100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基本医疗统筹的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统筹的人员,除享受上述大病医疗统筹待遇外,发生的其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200元以内的(含1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在社区就医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超过12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

  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指定医疗机构为市一、二、三、四、五院,市中医院、妇幼(限乳房、妇科恶性肿瘤)和解放军101医院),并持医学检查报告、《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会保障卡》(IC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有效期为三年。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诊断要点和用药范围。

  参保缴费时间 每年10月至12月20日,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自12月31日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手续 凡符合条件的居民,首次参保时,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确定参保险种,经审核后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财政补助和资助的居民还需提供户口薄复印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非从业人员还需提供《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低保家庭人员还需提供《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和《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特困职工家庭人员还需提供《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已参保居民办理续保手续时,仅需携上年度参保的《社会保障卡》(IC卡)到户籍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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