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家庭人员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4)
www.110.com 2010-08-12 15:42
居外或转外医疗 参保居民长期(一年以上)在境内异地居住(或就学)或因病需转外地(境内)治疗的,经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同意,可在外地选择一所公立医院就医。
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在个人约定定点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或转诊至市区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除外),均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其中,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或转诊指定医疗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个人支付。
现金报销 对于参保缴费后因各种原因尚未领到《社会保障卡》(IC卡)的;在本市或外地(境内)急症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满3周岁的少儿,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转诊至市区指定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长期异地居住(或就学)或因病需转外地(境内)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现金垫付后,可持《居民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IC卡)、出院小结(住院治疗)、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至次年3月底,超过此期限的不予报销。
家庭病床 对于因病情需住院治疗,而住院又有困难,且适合在家庭或敬老、养老等福利院中治疗的参保居民,可到个人约定定点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开设家庭病床,由定点医疗机构送医送药上门服务,以方便患者及家属。经批准开设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结算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的结算年度为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的,可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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