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医疗保险 > 医疗保险概念 >
低保家庭人员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3)
www.110.com 2010-08-12 15:42

  本市学籍的各类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幼托机构学龄前儿童,统一由所在学校或幼托机构办理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证卡购领,或续保等手续。

  参保及补缴规定 2009年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未及时参保或参保后未连续缴费的,今后新参保和再次缴费时,应补缴费用后才能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同时,实行90天的免责期,免责期内不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补缴标准: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大病医疗统筹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补缴年限: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缴费的时间计算。补缴起算时间,首次缴费的从规定应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户籍已在本市的,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日起计算。

  就医证卡 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证卡有:《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卡》(IC卡)。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同时,购买《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IC卡)的,需办理《社会保障卡》(IC卡)的照相、指纹等信息采集和购领手续。因各种原因本人不能前往办理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携一张一寸免冠近照代为申领。对于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持卡直接在办卡处办理卡的启用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 居民医保就医和费用结算实行定点管理。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中心)。参保居民首次参保登记时,应在定点服务中心范围内就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一所,年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需要变更的,应在当年10月至12月20日期间,携《社会保障卡》(IC卡)、《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到需要重新约定的定点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变更的,个人约定服务中心不变。

  就医、转诊 参保居民患病,个人约定服务中心现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能提供服务的,应持本人《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会保障卡》,在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就医;现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不能提供服务的,由本人或家属持上列证、卡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有效期三天),转至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应就本中心(站)的服务时间和所能提供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等情况,在个人定点服务中心约定后,及时告知参保居民,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内)遇有急症,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不满3周岁的参保少儿,可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以上对象如需在市区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入院后三天内应按上款办法办理转诊手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