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甲酸, ≤ 50
山梨酸, ≤ 200
1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
2 当总糖高于总酸(以酒石酸计),其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9.0g/L
3 当总糖高于总酸(以酒石酸计),其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18g/L。
4 低泡葡萄酒总糖的要求同平静葡萄酒。
5.3 卫生要求
按GB 2758执行。
5.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5]第43号令执行。
6. 分析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 15038执行。
卫生要求的检验按GB 4789.2、GB 4789.3、GB/T 5009.12执行
净含量的检验按JJF 1070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
7.2 抽样
7.2.1 按表3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3 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瓶
50以下 3 3
51~1,200 5 2
1,201~3,500 8 1
3,501以上
13 1
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它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
7.3 检验分类
7.3.1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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