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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究(6)
www.110.com 2010-07-10 10:34

    事例三:1998年11月,深圳市一女性在附近商场购物付款后因被保安怀疑偷窃化妆品而被强行搜身,该商场至判决时仍拒绝书面赔礼道歉……看到诸如此类的事情,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人都会气愤不已。但也只能摇头叹息罢了,祈求恶运不要降临在自己的身上。这些事例,最终都通过诉讼得到解决,通过对加害方加以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方有了补偿。但这是否就足够了呢?精神赔偿也许能使受害人将精神转化为物质,使受害人一直以来痛苦的心情有所好转。但可以肯定的说,受害人的那种曾被人轻视、侮辱的感觉恐怕穷其一生也挥不去。受害人很难原谅加害人。也就是说,即使依靠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将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真正填平,恢复原状,留下的是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怨恨和对人类社会的失望。如果加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通过剥夺其人身自由或生命或许会使受害人以报复迟到是获得满足。所以,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来救济这时的法律上的弱者,维护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既然有这种特殊情况的存在,对于受害者的这种“报复”情  结若长期不与理睬,只能导致人们对于法律公平理论的不信任。所以,为了基于真正的公平原则和对受害人实施有效救济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便是件有意义的事,更是十分必要的事。

    (六)精神损害的类型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从理论上说,只要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就应当责令加害人给予一定的物质赔偿。但具体到哪些侵害行为可以适用精神损害,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使用范围太宽,可能既不利于社会道德淳化,也不利于法院的具体执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则可能起不到精神损害赔偿应有的作用。因此各国都是按照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道德水平和民族文化传统来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我国法律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用于以下范围:

    1、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是人最可宝贵的东西,也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不但直接危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侵犯了其最基本层次的法律权利,而且也会使受害者的亲属特别是近亲属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和刺激。因此当加害人的不法加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且造成受害人死亡时,应对受害人的亲属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民法、瑞士民法以及英、法、美等国的民法中都对此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我国的抚恤金也有类似的性质。赔偿请求权通常限于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几类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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