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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英与赖井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2月06日
[裁判字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29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杨英与赖井媛人身纠纷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英,女,1959年6月生,汉族,下岗工人,住(略)。委托代理人黄炜
[案例正文]:
杨英与赖井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英,女,1959年6月生,汉族,下岗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赖井媛,女,1956年7月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英、赖井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06)全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1)2002年5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从县农机局院内家属房出来上街买菜,当行至县农机局门口被告摆水果摊的位置时,被告要求原告结清5月28日秤了3.4斤荔枝款,原告拿出一元钱丢在被告的板车上,被告捡起还给原告说:“不够钱,要给9元5角”,原告说:“前面已付了9元钱,还差5角钱”,被告说:“付给谁了”,原告答道:“付给你(指被告)”,被告说:“有何凭证”,原告说,和她一起买菜的妇女知道。于是,原告便去找那个买菜的妇女,过了一会儿,原告又倒回被告摆摊的地方,告诉被告:“那个买菜的妇女回了家”,被告说:“你先付了钱来,你找到买菜的妇女,我就把钱退回给你”,原告要求被告一起去找那个买菜的妇女,俩人便一同向县农机局院内走去,边走边争吵,到了县农机局院内,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抓伤了原告右脸部,并致原告倒在地上不能行走,原告急喊其丈夫过来,被告跑到农机局门口叫来其女儿,正好此时,过来一辆小车,车上的人下来劝解,然后叫来三轮车把原告送至全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全南县人民医院X线显示:右股骨颈骨折,该院给予右胫骨牵引和抗炎、对症治疗五天后,于2002年6月5日转入赣州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6月7日行“右股骨颈切开复位+带旋髂保血管髂骨瓣移植术”,术后经抗炎、对症治疗25天,于6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股骨颈骨折;2、右马蹄足畸形。出院当日转入全南县人民医院抗炎、对症治疗16天,于2002年7月16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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