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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英与赖井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2、2003年1月13日原告诉至原审法院,2003年3月24日原告以钢板未拆除、伤残等级不能鉴定为由,申请诉讼中止,原审法院于2003年3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中止诉讼,2003年11月13日原告要求恢复诉讼。2004年2月10日原告又以需要行右全髋置换术为由,申请诉讼中止,原审法院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中止诉讼,2004年8月17日原告要求恢复诉讼。原告自受伤(2002年5月31日)到第一次法医鉴定时(2003年3月2日)止被告已支付原告药费5000元。原审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作出(2003)全民一初(25-1)号民事判决:原告杨英2002年5月31日至2003年3月2日的合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20615.43元,由原告杨英承担30%即6184.63元,被告赖井媛承担70%即14430.80元,减去被告赖井媛支付的5000元,被告赖井媛应当支付原告杨英9430.80元。案件受理费835元,办案实际支出费751元,法医二次鉴定费400元,合计1986元,由原告杨英承担595.80元,被告赖井媛承担1390.20元[注:被告赖井媛支付赣州法医鉴定费200元]。就该判决,被告上诉至赣州市中级法院,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04年11月10日制作送达了(2004)赣中民一终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除去已付的5000元外,另付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500元;案件受理费835元、实支费751元、两次法医鉴定费400元、二审受理费835元,合计2821元由被告承担1821元,由原告承担1000元。以上款项,被告已支付清结。

3、2003年9月6日原告经赣州市人民医院X线报告单显示,经原告的治疗医师陈荣春结合新旧X线片对比,陈荣春医师于2003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诊疗证明书,诊疗证明原告股骨愈合但发现股骨头坏死,建议行右全髋置换术。2005年5月11日,原告在赣州市中医院行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术后经抗炎、对症等治疗,术口一期愈合拆线,住院21天后,于2005年6月1日出院。2003年9月19日原告接受宁都县赖村中心卫生院的中药治疗。2004年4月30日北京中研国医馆开出处方,邮寄中药治疗原告。

4、(1)2005年10月25日原告自行委托全南信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经该所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六级。(2)原告起诉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该所对其合理医疗费、误工费等进行鉴定,经该所鉴定,其合理医疗费为13689.20元,误工时间为2003年3月21日至评残前即2005年11月2日,住院护理一人21天,残疾用具和维修费在1472元以内,每五年一次。(3)被告不服全南信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06年5月26日申请重新鉴定,2006年6月8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伤残为六级伤残,宜行人工右髋全髋置换术,费用预计40000元,其右股骨骨折是因2002年5月31日纠纷互相撕打跌伤,没有发现右股骨有陈旧性骨折,与原告患小儿麻痹症无关,其合理医疗费为10684.2元,2002年5月31日至2005年6月1日之间的时间为误工时间,护理费在住院时间为一人专门护理、按当地标准计算,康复时间为一人专门护理、按当地临时工工资标准计算,残疾用具宜配制普通轮椅,价格1280元,每五年更换一次,一至二年维修一次,维修费为该器材单价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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