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原告在右安门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市宣武区中医医院共住院31天,按照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每天,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考虑到原告此次患病病因特殊,导致原告至多家医院就诊,长时间无法确诊病因。而在确诊后,原告经受了较长时间的住院治疗,在身体上及精神上均遭受了痛苦,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诊断证明、医疗票据、误工证明、误工费明细表、休假证明、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导致其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对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酒楼经营者,对其出售的食品的安全及卫生应负高度的注意义务。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菜品“香香嘴螺肉”原材料系福寿螺,且加工工艺不当,导致该菜品中携带广州管圆线虫幼虫,从而导致原告身患“广州管圆线虫病”。被告对其所经营的菜品未尽管理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其对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及相应的财产损害负有完全赔偿责任。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依法有据。至于被告应赔付的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据本案证据予以确定。被告辩称商业保险报销部份不应由被告赔偿,对此本院认为商业保险与人身侵权系不同法律关系,商业保险报销部份系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关系所获合同权益,不应抵销本案被告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认为,对于“福寿螺”事件来说,该事件已有媒体的广泛报道,被告的过错行为已为公众所明知;对于原告个人来说,被告当庭已作出道歉的意思表示,本院将责令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致原告的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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