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4年05月18日
[裁判字号]:(2004)朝民初字第0468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李桂凤,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口腔修复诊所技师,住北京市崇文区安乐林路63号院。 委托代理人荣誉武,男,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8号楼
[案例正文]: 原告李桂凤,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口腔修复诊所技师,住北京市崇文区安乐林路63号院。
委托代理人荣誉武,男,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8号楼906号。
被告北京任伊美美容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都会国际A座18层S室。
法定代表人任学会,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正永,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桂凤(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任伊美美容中心(下称被告)医疗美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荣誉武、被告法定代表人任学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涛、何正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26日,我由两个朋友陪同到被告处由任学会主刀做了祛除眼袋手术。术前,被告承诺我不会出现皱纹,不会眼窝凹陷。但术后,我眼睛下面出现了两个坑,形成了凹陷,下眼脸边缘突起,眼周围出现多处皱纹。经我调查,得知被告没有医疗美容的经营范围,任学会也无医师资格。但被告却对我采用欺骗的手段,擅自开刀做手术,伤害了我的眼睛,致使我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我祛除眼袋的手术费1600元,双倍返还我医药费400元,此两项合计2000元;赔偿我再治疗修复费用66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相关文章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桂凤诉北京任伊美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景文清诉北京任伊美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大丰诉北京市公共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锋与北京蜀国演义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陈胜锋与北京蜀国演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征征与北京蜀国演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志勇与北京蜀国演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子骞与北京蜀国演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征征与北京蜀国演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志勇与北京蜀国演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子骞与北京蜀国演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21444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21444号
-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吴军发等诉被告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鑫拓展中心与威宁新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鑫拓展中心与威宁新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臣故意杀人案刑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富阳诉国家知识产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王红星、赵坤侵犯著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臣故意杀人案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