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2001)宣民初字第3520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史广清,男,194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航天部二院284厂动力站职工,住本市海淀区永定路70号517楼12层2号。 被告史广文,男,194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百货公司退休工人
[案例正文]: 原告史广清,男,194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航天部二院284厂动力站职工,住本市海淀区永定路70号517楼12层2号。
被告史广文,男,194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百货公司退休工人,住本区白纸坊公社一号楼四门402号。
原告史广清诉被告史广文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史广清、被告史广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广清诉称:我与被告本是亲兄弟。但由于畸形的家庭,双方多年互不来往。1994年原告因工烧伤致残,事后兄弟姐妹相继到医院看过一、两次,使原告很是感动,本想以前的不愉快就算过去了。1995年我父亲拖着脑血栓的病体,从陶然亭踏着小三轮车到永定路来看望我,使我至今难忘。竖年4月,我再次住进了医院,这次不知何故,兄弟姐妹们再没到医院来探望过我。同年10月,我在女儿的陪同下去探望父亲,方知父亲已被被告接回家。在被告家,我见到了父亲。没想到这竟是我见到父亲的最后一面。去年6月,从大姐夫那,我听说父亲早已死亡。感到十分意外和气愤。经询问得知,父亲的后事是由被告一手操办的,连骨灰都没留下。我认为:被告的做法违背了道德情理,对我极不尊重,同时也侵犯了我对父亲悼念的权利,给我在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故现起诉要求被告:一、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0元;二、在公开场合讲明父亲的病情及后事料理情况;三、向我赔礼道歉。
被告史广文辩称:早在1979年,原告即因家庭纠纷与小弟史广东将我殴打致伤。为此,我曾起诉要求他们赔偿。法院因此判决他们给付我40.91元。我父母与小弟为此禁止我前去探望父母,并签定书面协议表示如我不听,发生问题,后果由我自负。但在父亲1991年患脑血栓住院后,大家还是通知了我。自此以后我与父母才算重新建立了联系。父亲最后一次住院是1996年,我再次出资请人看护。直到父亲坚决要求出院,我才将父亲接到了自己家。怕父亲冷,我特意给老人购买了电暖气并精心照料一直到父亲去世。其间,原告在女儿的陪同下来我这儿看望过父亲。父亲死亡的前一天晚上,我和父亲进行了促膝长谈,解开了多年的疙瘩。父亲走得非常安详。父亲死亡后,由于我在前一天扭伤了腿,又不知道各位亲属的电话,所以请小弟史广东代为通知,但后来只有三妹和妹夫来了。据史广东讲,其他人没时间,来不了。于是我请妻子请来了二位同事一同帮忙办理了后事。并尊重大家意见未保留骨灰。事后,大家对此都很满意。因此,我对父亲是问心无愧的。至于原告本人,多年来对父亲不闻不问,不尽义务。现在索要什么悼念权,没有任何道理。故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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