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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廊开民初字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3年03月14日
[裁判字号]:(2003)廊开民初字第5号
[案例来源]:廊坊开发区法院网
[案情摘要]:原告黄瑞云,女,汉族,35岁,农民,现住廊坊开发区桐柏村。 委托代理人邢宪发,廊坊市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珍,女,汉族,45岁,农民,现住廊坊开发区桐柏村。 委托代理人
[案例正文]:
    原告黄瑞云,女,汉族,35岁,农民,现住廊坊开发区桐柏村。


    委托代理人邢宪发,廊坊市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珍,女,汉族,45岁,农民,现住廊坊开发区桐柏村。


    委托代理人朱志田,廊坊市安次区守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大伟,廊坊市安次区守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黄瑞云与王桂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瑞云、被告王桂珍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原告是桐柏镇经营水果批发及零售的个体户。2002年11月29日上午8点左右,原告在正常经营时,被告即从原告东边过来,到原告的水果摊前就对原告辱骂,随即开始殴打原告。当原、被告被民警及围观的人分开后,被告又趁原告不注意,从地上拿起一块砖猛地打在原告的左脸上,将原告当场打晕。原告挨打被送至廊坊市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因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条件有限,又转至廊坊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2年12月2日,廊坊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头面部外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挫伤。廊坊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为轻微伤(偏重)。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2789.1元、交通费855元、法医鉴定费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127.5元,共计7081.6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开发区环区派出所于2002年12月9日对原告做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的过程;2、证人陈凤武、刘德勤、安瑞颖、赵继华证人证言,证明2002年11月29日被告动手打了原告;3、证人王臣发证人证言,证明黄瑞云卖水果每天收入为100多元;4、廊坊开发区医院和廊坊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五份及门诊病历,证明原告受伤和治疗情况;5、2002年1518号法医鉴定书;6、医疗费用单据41张共计2789.1元;7、交通费单据62张,共计855元;8、鉴定费单据一张;9、开发区环区派出所出具的原、被告双方纠纷调解无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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