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万兵与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检察院阳检确字(2001)第02号刑事确认书和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黄检刑复字(2001)003号刑事确认复议决定书。
(二)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赔偿何万兵被错误羁押201日的赔偿金7503.33元。
(三)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返还何万兵手机的华宇牌充电器和旅行充电器各1部、三项电插座1个。
本决定自收到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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