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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友诉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24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对林世友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予以逮捕,8月19日在扣押林世友一万元“案款”后予以释放,转为取保候审,林世友实际被羁押118天,以上事实有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拘通[98]01号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保证书,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扣押物品清单,信丰县公安局释放证明书予以证实。1999年5月10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1999年7月19日赔偿请求人林世友向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一、依法支付申请人在被羁押期间(1998年4月24日至1998年8月19日共计118天)的赔偿金计人民币1908.06元;二、依法返还被扣押的现金计人民币壹万元,并赔偿该款自被扣之日起至返还时止的利息损失;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接此申请书后于1999年7月26日作出刑事确认书,“经我院审查:本赔偿请求有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信丰县公安局《释放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予以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及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对赔偿请求人林世友请求被侵权的事项予以确认”。7月27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决定立案审查。1999年9月21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刑事赔偿决定:“经办案人员的努力,已无法查清这一万元的用途和去向,也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林世友实施了贪污行为,但由于林世友在羁押前自己作了经手借了陈国贵一万元钱给单位用,报帐后被用于还亲戚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的供述,而被羁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存在向林世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问题”,“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林世友确已经手向陈国贵借过一万元给单位使用,但林世友本人及知情人员都未能说明这一万元的去向和用途。因此,应由林世友归还其代表单位向陈国贵借的一万元给县民政局。本院依法扣押林世友一万元现金并退还给县民政局平帐。此款应不予返还林世友个人”。林世友不服该决定,于1999年9月27日以邮寄方式向赣州市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该院于2000年4月18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本院复议认为:申请复议人林世友经手向陈国贵借款一万元给单位用,但林世友本人及知情人都未能说明其用途及去向,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林世友贪污了该款。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作撤案处理是正确的。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对林世友错误拘留、逮捕的刑事赔偿请求,以林世友在拘留前自己作了有罪供述而不予赔偿理由不充分。经讨论决定,撤销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信检不赔字(1999)第01号刑事赔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申请复议人林世友错误拘留、逮捕依法予以赔偿”。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接到该复议决定书后,于2000年5月23日作出关于林世友刑事赔偿案件复议后的执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九九九年全国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33.25元的标准,林世友被错误羁押118天,可得到赔偿金为:33.25元/天×118天=392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1999)177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而林世友在被羁押期间,信丰县民政局一直未停发其每月426元工资。羁押期间合计领取了1675.60元工资。所以,林世友应得到3923.50元-1675.60元:2247.90元赔偿”。林世友对此决定再次不服,于2000年7月18日再次以邮寄方式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但该院逾期未作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林世友遂于2000年10月11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公正司法,依法尽快作出赔偿决定。上述事实有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信检撤案(1999)0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1999年7月19日赔偿申请书、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信检刑确字第01号刑事确认书、信检赔通字(1999)第01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信检不赔字(1999)第0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1999年9月27日赔偿请求人的复议申请书、赣州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4月18日赣市检赔复字(2000)第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信丰县人民检察院2000年5月23日关于林世友刑事赔偿案件复议后的执行决定、赔偿请求人2000年7月18日复议申请书及200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的赔偿申请书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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