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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宝明诉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袁长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10月31日
[裁判字号]:(2000)塘民初字第2365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朱宝明,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住xxx。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理人袁阁忠,经理。被告袁长江,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
[案例正文]:
原告朱宝明,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住xxx。

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理人袁阁忠,经理。

被告袁长江,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xxx,现住xxx。

委托代理人袁阁忠,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朱宝明与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袁长江赔偿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宝明、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袁长江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7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夏利牌汽车的电瓶一块,在安装完毕后,其公司服务员被告袁长江在没有征的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前机盖往下按,由于没有放下机盖支架,导致机盖严重变形,为此要求二被告赔偿修理费500元及误工费300元。

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出售蓄电池,但不负责安装,我公司的员工袁长江是出于好意,帮助原告安装车用蓄电池,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原告起诉被告公司是无任何证据证实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袁长江辩称,我所在公司出售蓄电池是不负责安装的,对此原告是清楚的。被告看到原告当时忙不过来,出于好意帮忙的前提下,在错误理解原告手势的情况下,随手一按机盖,由于没有放下支架,导致机盖横向变形5公分,漆也未脱落,修理费也就需要三十元,被告当时就向原告道歉,并准备向原告赔偿三十元,原告当时要求赔偿300元,后又要求赔偿500元,当时未接受。现原告仅凭一张修理费的发票,就要求被告赔偿800元,被告认为原告在修理机盖时扩大修理范围,全车养容,并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明,实属证据不足,并有敲诈原告的行为出现。故此被告只同意承担原告实际损失50‰。

原告举证情况:

1.天津市塘沽区港船汽车修理厂出具的发票一张,其主要内容为:修理项目机盖钣金、喷漆及辅料,收费数额500元。

2.天津市塘沽公交总厂出租车队出具的夏利牌普通型出租车月收入为3000元的收入证明。

被告天津开发区福瑞德商贸有限公司举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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