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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长城养殖场与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村(3)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一、维持大石桥中人民法院(2004)营大民权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张成赔偿上诉人大石桥市长城养殖场房屋操作员损失1万元,被上诉人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委会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二审案件受理费计1550元,上诉人大石桥市长城养殖场承担1322元。被上诉人张成承担228元,被上诉人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委会对张成负担部分负连带给付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爱娟

审判员 周力

审判员 马玉义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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