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履行期限事实真伪不明时,合同法规定按利益衡量原则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即“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从逻辑上说,是受损一方对履行期限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诉讼后果承担了证明责任。
5、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原则来分配履行方式而导致事实真伪不明,是一种典型的依利益衡量分配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法规定。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立场考虑出发,法院根据利益衡量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6、当履行费用负担事实真伪时,由履行义务方承担证明责任。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履行费用的负担进行约定,因此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考虑到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
还应注意,合同法解释二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中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而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参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证据规定》第5条对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第1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第2款);“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第3款)。
本人认为,与《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相比,《证据规定》第5条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1、不再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表述上;2、采用了主张权利和否认权利的标准分配证明责任;3、符合证明责任非配规律,特别是由债务人就合同的履行负证明责任。
当然,就现存的零星的法律规定离真正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规定还有很大距离,尚有问题需要理清。但仍很为这个进步感到鼓舞。证明责任这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脊柱”正在一步步发挥它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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