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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审查证据标准(5)
www.110.com 2010-07-28 10:50

  一、法官对经验法则的具体运用

  所谓“经验法则”,是指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经验法则”是自由心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法律没有使用该术语,而代之以“日常生活经验”。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粗疏规定的证据审查判断原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可以运用经验法则审查判断证据,然而实务中法官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经验运用于审查判断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确立了我国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这里的“日常生活经验”这一术语,相当于“经验法则”,从而确立了“经验法则”在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中的重要地位。

  按照属性的不同,经验法则有一般经验法则与特殊经验法则之分。一般经验法则是人们从日常生活或法律生活中所体验、感知的一类事实,这类事实构成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经过长期反复验证,代表着一类事物发展的通常趋势或规律,它以事实的盖然性为内容,由此而形成规则。特殊经验法则,是基于知识或经验所取得的事实。一般认为,法官依据一般经验所形成的规则可以直接用于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依据特别知识或经验所形成的规则,一般不得迳行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而仍须适用严格的证明程序,使认识的内容更加客观,除采取专家鉴定外,还应当让当事人充分质疑。证据法上的经验法则,通常是指一般经验法则,《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所称的“日常生活经验”,亦即此意。

  本案的证据主要是间接证据,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判断,以及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运用了以下经验法则:

  第一,亲历事实的当事人对事实经过最为了解,能够证明真实情况,但基于不同的诉讼角色与心理,或主动陈述,或消极否认。田玉芳、高琴是全部事实的亲历者,均有条件对该事实进行证明。在起诉及审理中,作为原告的田玉芳,对借款的原因、借款的组成、交付的时间、交付的方法及过程,借条形成的原因、过程等,基于公正处理、尽快结束纷争的心理,均作了较为详尽的陈述,而同样作为亲历者的被告高琴,同样能够清楚地对此进行陈述,但其若如实陈述,等于承认原告主张的成立,则自己诉讼主张无法成立,基于不愿意还款、拖延诉讼等心理,其选择了在诉讼中并不对此进行陈述,仅消极否认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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