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官所运用的经验法则,是日常生活、审判实践中反复践行的常态现象,能被社会普通人所普遍体察与认同,能以具体的方式还原为一般人的亲身感受,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推理和判断过程能为一般常人所认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已最大限度地接近了客观真实。
二、经验法则在诉讼中的作用
法官审判过程,是一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个融科学性、技术性、形式性、实质性于一体的综合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具体案件审理中的两项主要工作,是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前提。一般情况下,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能截然分开,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需要以法律、规则为依据,认定事实需要考证,利用纷繁复杂的素材,借助于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事实结论。经验法则在诉讼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及关联性。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种类、形式多样,需要法官对其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纳等作出判断,对此,仅依赖于法律的规定是无法完成的,法官需要能动地运用经验法则作出判断。无论是英美法系庞大的证据排除规则,还是大陆法系将证据的可采性更多交由法官通过理性和良知的自由决定,均同样离不开经验法则。证据的关联性,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是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推论的经验的实质关系,是受制于客观事实间因常态事理发生因果关系的规则。法官判断证据关联性的有无,需要以达到普通人能够普遍体察和接受的程度为准,这也是经验法则在起作用。
二是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是否提供证据、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直接关乎胜诉或败诉的法律后果。为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当然会积极地调查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但由于案件的复杂多样,有些案件的当事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主张的事实。依据各种间接证据,法官借助于经验法则推定待证事实,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社会生活关系,解决复杂纠纷的过程。面对具体的、千变万化的社会关系,法官不能机械地、死板地将抽象的法律套用于具体的案件,而必须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法官评判证据的效力和利用间接证据认定事实都必须借助于经验法则,根据经验法则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对法律的适用,以有限的证据还原为多个事实的选择和法律规范的选择为前提的,对事实的选择,法官以全部的理性选择与法律规范最为接近的事实,这种合理选择与判断,自然离不开法官的逻辑思维和日常经验法则,在对具体案件事实不断按照抽象的法律规范剪裁过程中,法官也只有借助经验法则,才可能发现具体的显示公平正义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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