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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本质(2)
www.110.com 2010-07-28 10:51


法院裁判的效力对于符合法定规则的自认立法赋予了免除双方举证责任甚至拘束法
院对事实认定的效力但是这并非自认本质所使然而是符合法规规则的自认加上法
律推定等于法律真实进而免除对方举证责任并拘束法院属于对这一证明过程的反映
法律推定的理论基础在于私法自治和辩论主义对于其他形式自认的证据能力和证明
力或者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或者需要其它证据印证并不具有直接的当然的证明力
因而把举证责任例外或举证外确定事实的方式作为自认的本质或者是舍本逐末的
或者是以偏盖全是不正确的
作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无论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针对谁作出都属
当事人陈述的范畴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
的声明或表示自认是当事人作出的就对方主张事实的承认无论就主体而言还是就内
容而言自认与当事人陈述具有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形式既然当
事人陈述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那么在我们看来自认在本质上属于证据形式就是
理所当然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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