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取得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品质及一贯表现,陈述和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同其他被告口供及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合理排除,正确对待和处理翻供问题。
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专业知识,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真实,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依据是否科学,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发现和排除矛盾。
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记载的情况是否受到被坏、变化或伪造,制作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与本案是否有直接联系。
视听资料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及调取,机器设备是否正常,制作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是否影响准确性,是否被删节、剪接或伪造,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矛盾是否被合理排除,是否与本案有直接联系。
在刑事诉讼中,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做到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纵犯罪,不冤枉好人,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首先就要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所以,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运用证据,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有关程序所作出的一切决定,都要建立在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之上,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确实,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即使有办好案件的主观愿望,如果没有客观证据,也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同时,通过司法人员运用证据揭露犯罪,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增强公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还可以通过运用各种犯罪材料对公众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使公众了解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手段和特点,教育公众提高警惕性,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法制观念,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过于抽象,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试图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重点是审判阶段),使之充分量化,明确具体,以达到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当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履行了证明责任,提出的主张就会成立。反之,主张就不会成立,将因此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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