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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6)
www.110.com 2010-07-28 16:59

  四、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一)、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与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要素大体一致,缺一不可,具体是: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的事实,就没有相关性。

  3.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无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还是证据的表现形式,都必须合法,否则只能是一般的证明材料,而不能成为定案证据。

  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如果未在法庭上出示、宣读、辨认、质证和辩论,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基本一致,具体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而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案件事实的整体要求,不仅要求每个证据查证属实,而且各个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这是对全案事实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必须达到的标准。

  2.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的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或者案件部分证据的初步审查、判断,只要求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如作出逮捕决定等。

  3.合理可能性标准。适用于部分案件事实的临时性认定结论,只要求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的可能性。

  五、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下面就分别论述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内容。

  (一)物证的审查判断

  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使用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①。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客观,更容易把握,真实性更大,物证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但是,物证作为证明手段和证明方法,它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还需通过审查、判断加以确定和认证。审查、判断物证的内容主要有:

  1、物证是否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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