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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3)
www.110.com 2010-07-28 11:30

  1、具体行政作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特定法律规范所要求具备的事实。所谓“依法行政”具体的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所预先设定的事实,要件必须得到满足后方能实施。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特定法律规范所要求具备的事实。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是特定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事实而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无法可依。二是特定法律规范规定的几个事实要件,必须满足几个事实要件,缺一不可。例如,工商部门对某商场销售超期食品进行处罚,必须存在两个事实要件,其一,商场有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其二,查出的食品确是超过保质期的。两者缺一不可,否则,据此作出的处的证据便得不到满足。

  2、任何事实要件都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行政机关不得以强大的行政职权采取武断专横的态度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它所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应当有根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如果坚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它所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即为子虚乌有。

  3、每一证据必须是可以定案的依据。可定案的证据,同三大诉讼的证据规则一样,其标准是必须具备法律上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带有任何的主观成份。证据本身不能存在假定,推测,想象的成份。作为定案的证据,一定要在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和案件发生时形成的客观事实。其关联性,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其合法性,一是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事实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的证据也是非法证据。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处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地位。这一制度对于行政诉讼的后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4、《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罗豪才主编

  5、《行政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应松年主编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胡锦光、罗杰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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