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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证据(3)
www.110.com 2010-07-28 13:58

  对被告为沈洪民做《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以及被告是否具有网络管理执法的合法性有异议。作为网络案件,被告多了解一些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也就会避免管辖权的错误认识;对案件事实部分有异议:沈洪民说:我用“压寨夫人”进行发帖,在网上与杨桂英一边的人共同讨论,在讨论时与以“朱律师、素怀等人为首的说杨桂英贪污的一些人发生了争执,素怀在发帖及回帖中言辞很刻薄,我们双方当时就发了很多主题帖互相对骂——于沈洪民所提供证据不符。沈洪民所提的“与杨桂英一边的人”、以朱律师、素怀等人为首的说杨桂英贪污的一些人貌似团伙性质,公安机关就应该将这两伙人全部查清楚。但无论是公安网监还是被告,都没有调查清楚。

  请求法庭在审查确认案件事实时,根据沈洪民第一次笔录以及沈洪民所提供的周彦与沈洪民QQ对话证据认定事实。

  证据10、杨澧群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

  对证据10公安网监对原告做的《询问笔录》(07年7月11日)及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对象没有异议,但对于本案的证据来源合法性有异议。并且原告认为,原告7月9日、7月10日已经向公安网监报案的网络侮辱诽谤攻击用户名有:压寨夫人、猪都哭了、大明教主。原告已经做了笔录(当时7月9日、7月10日)且提供相关证据。但是这些笔录和部分证据好像被灭失了一样。公安网监承办人在2007年7月11号要求原告做笔录只是为了要原告证明“素怀”和杨澧群的同一性,在原告所提供证据中,可以看到原告报案并提供“猪都哭了”的证据。“压寨夫人”、“猪都哭了”两个ID都是由周彦提供。并且ID受周彦斑竹身份保护。原告第二份《询问笔录》的“三性”及证明对象都没有异议,但对被告是否具有对网络案件的执法权、管辖权合法身份有异议。

  证据11、周彦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QQ对话)

  对证据11周彦在公安网监分局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对象都有异议。本案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有异议。对第二份《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对象都有异议。被告是否具有合法的网络管理执法身份有异议。但以上两份笔录,根据沈洪民所提供QQ证据,能证明其涉嫌网络上教唆、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攻击原告之事实。周彦笔录不实,体现在她向沈洪民捏造事实诽谤教唆的话,她说看见“其他网友”说的,但没有证据证明在周彦、沈洪民侮辱诽谤攻击原告前,网络上出现了同样的一些言论。并且,公安机关对利用QQ传播,捏造事实诽谤原告的言论,源头从周彦这里,应继续调查。是周彦捏造事实,还是他人捏造事实周彦传播,在英明的公安机关侦查下,一定会有定论。当然不查或查不出来,那公安机关是渎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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