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臣诉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塔北村民委员会(2)
www.110.com 2010-07-05 16:29
一、撤销[2003]东民二房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吴 波
审 判 员 李 沛 东
代理审判员 李 倩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才 玉 莹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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