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高先生(作为外方,认缴50万美元),与上海某实业公司(作为中方,提供经营场地),于1995年2月共同成立了中外合作企业A公司。可是公司成立后没多久,日商高先生就因为自身原因不准备在中国投资了,为此,他找来了业务合作伙伴台商曾先生,希望曾先生能够接盘替代他投资,曾先生爽快地答应了,并且代替高先生履行了5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A公司也实际一直由曾先生经营。
2006年初,日商高先生突然委托律师前来和曾先生谈判,要求收回A公司的经营权,或者要曾先生出资100多万元人民币购买其股权。
曾先生感到非常气愤,觉得高先生的要求纯属无理请求,当初自己是好心帮忙,而且现在自己已经是A公司的老板,怎么还要再出钱买股权呢!
经过审核A公司的法律文件,本律师发现日商高先生的要求尽管不合情理,但是其在法律上的确仍然是A 公司的外商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台商曾先生的投资者地位没有经过政府的审批,是无效的。
当然,我们毕竟也要尊重客观现实,如果A公司真的闹起投资者纠纷,那么可能一个本来经营良好的公司就会深陷一系列诉讼和纠纷中,无论是中外投资者各方还是员工利益,都会受很大的影响,还会影响社会安定团结,最后可能就会两败俱伤。
处理结果:
受理此案后,本人多次和曾先生沟通,解释中国公司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其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同时也和日商高先生的代理律师、中方上海某实业公司进行了多轮谈判和沟通,最终各方达成协议:
1、A公司向中方上海某实业公司归还一栋多余的办公房,中方将其中的租赁差价支付给日商高先生;
2、日商高先生无偿将其在A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台商曾先生;
3、中方上海某实业公司退出A公司,A公司转制为由台商曾先生一人投资的独资企业。
日前,已经按上述协议内容办妥了全部的工商变更手续,日商高先生拿到了房屋租赁差价,台商曾先生名正言顺地做着A公司的老板,公司各项运营正常,上海某实业公司只和A公司产生单纯的房屋租赁关系,可谓是一个真正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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