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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诉某企业有限公司等中外(6)
www.110.com 2010-08-02 16:31

  【审理】

  经开庭质证,各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确认。

  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23日,服务公司与万诚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市好又多(广源)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的合作条件:甲方(服务公司)以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提供外经贸政策咨询为合作条件;乙方(万诚公司)以认缴出资1000万美元,以设备和现金投入作为合作条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约定:自合作公司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甲方每年分取固定利益30万元,以后每成立一个分店,甲方每年分取固定利益则增加10万元,并以增加后的每年固定利益为基数,每三年递增10%。合同签订后,1997年3月26日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穗外经贸业(1997)144号文批准成立广源好又多,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批准证书。1997年3月28日,广源好又多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整改具体要求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或分利比例达50%以上,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必须由中方控股。2001年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787号],要求对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进行整改。2001年10月15日,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称根据上述两整改通知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股东均须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现因服务公司作为广源好又多的合作中方不具备入股合营的条件,故中方应退出合作公司,中方愿意退出合作公司但仍愿继续为合作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该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公司继续为广源好又多提供有关政策咨询,继续协助广源好又多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广源好又多每年支付给服务公司33万元服务费,每三年递增10%,支付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万诚公司对服务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违约责任:广源好又多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之规定向服务公司支付滞纳金;服务期限至2027年3月28日止,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法院裁决。同日,服务公司在《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好又多(广源)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整改方案》上签字盖章,该整改方案规定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源好又多、广州市好又多广雅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并成立广州好又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公司作为广源好又多老股东,因不完全具备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中方企业条件而退出,新公司股东由中国友谊集团公司、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和BOUNTEOUS COMPANY LIMITED组成。2003年前述三新股东和万诚公司、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取代参与整改的协议》,约定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在前述整改协议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概括承受。2004年4月20日,商务部作出商资批(2004)522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并通过整改的批复》:同意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投资者变更为中国友谊集团公司、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BOUNTEOUS COMPANY LIMITED,同意上述三方于2003年6月20日根据整改方案重新签订的合资合同和章程;原广州市好又多广雅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广源)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应尽快注销。2006年5月11日,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源分公司成立。被告广州市(广源)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2006年6月12日工商登记资料则显示其目前状态为已开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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