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合作双方既未按约合作经营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而全中实业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终止合作公司,北宅建筑公司亦主张对方无能力投资,合作公司无法经营,在此情况下,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与可能,故本院对全中实业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商投资企业不组织清算。东林土木工程公司应由有关各方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全中实业公司提出的收回已投入资产的诉讼请求,应在清算过程中处理。其提出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具体数额和依据,且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均具有过错,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宅建筑公司提出的关于合作公司亏损的反诉请求,亦应在清算中根据审计结果和各方的过错情况予以处理。北宅建筑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其提出的关于房屋和土地租赁费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全中实业公司主张,因东林置业公司无成立合作公司的资质,故在合同、章程和政府有关文件中的合作中方主体为北宅建筑公司,合作公司被东林置业公司实际控制。该主张于法无据,亦无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号《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全中实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青岛东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
二、驳回全中实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对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全中实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对青岛市东林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对全中实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元,由全中实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8282元,由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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