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址
(三)、股东更名
(四)、法定代表人
(五)、实收资本
(六)、出资期限(没有超出法定最后出资期限)
上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天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516.问: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能否代替行业前置审批?
答:不能。商务部门对外资企业审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境外投资者的行业准入进行把关,根据《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我国对WTO的承诺决定境外投资人对哪些行业进行投资。其不能代替行业前置审批,对需要行业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如餐饮业,必须取得商务部门的批文及卫生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后,才能申请设立登记。
517.问:哪些备案事项需要审批?
答:(一)、投资总额的变更;
(二)、董事会成员人数、产生方式的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的变更;
(四)、内外销比例的变更;
(五)、其他事项。
518.问:外商投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审批,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答:共有四种情况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未按章程规定缴付首期出资
(三)、法院裁定解散、破产
(四)、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六、企业类型和公司组织机构
519.问:作为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共有那几类?
答:共有2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20.问:一台湾人与深圳一私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台方认缴20万美元,深圳公司认缴80万美元,则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类型应当如何标注?
答:应当标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外资比例低于25%)
521.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仅限于中外合资企业?
答:不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即外资企业都可为股份有限公司。
522. 问: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董事会。
523.问: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如何构成?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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