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典权 >
典权的内容
www.110.com 2010-07-10 23:04

  典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一)典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第一、对出典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对出典房屋的先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享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典物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能对抗其他的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优先于典权人的先买权。

  第三、转典权。这是指在典期内,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再转典给其他人,但转典价不应超过原典价,转典期也不得超过原典期。

  第四、合理费用的求偿权。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间内就典物的修缮、管理、保养或为增加典物的使用价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偿还,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价额为限。

  2、典权人的义务

  第一、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典价。

  第二、在典权存续期间妥善地保管典物。

  第三、在典期届满时,出典人要求回赎时负有返还典物的义务。

  (二)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第一、出卖典物的权利。但典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

  第二、在典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但此种担保不得与典权相抵触。

  第三、典权届满时的回赎权。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

  回赎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不回赎,或无典期经过30年不回赎的,视为绝卖,典物的所有权即归典权人所有。

  2、出典人的义务

  第一、依合同转移典物的占有的义务。

  第二、对典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回赎典物时向典权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