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属于侄子的房产,被婶婶一家人以侄子的名义购买居住,并办理了所有的手续。6年后,侄子想要回该套住房,引发了一场不小的抢房风波。最终,侄子将婶婶告上了法庭,要求婶婶腾出自己的房子。
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依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返还房产,由原告支付相应补偿。
索要房产侄子告婶婶
家住兰州市红古区的刘燕是张斌的亲婶婶。2001年4月,被告刘燕夫妇到原告张斌所在的单位,以张斌的名义开具证明,购买了侄子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的一套房改房,并以张斌名义向其单位交付了1.8万余元房款。随后,刘燕又以张斌的名义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证。从此,刘燕一家人便安安心心地住进了新家。
2007年12月,张斌想要回该套住房,便去刘燕家中协商,让刘燕一家腾房。两家人为此争执不休,消息不胫而走,一时间成为周围居民热议的话题。协商、争吵均无结果,于是,刘斌一纸诉状将婶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归还该房屋。
一审判令婶婶返还房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诉争的房屋,经开庭查明,虽系被告刘燕当时以原告张斌名义出资购买,但房屋产权证、交款凭证上均是张斌的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刘燕在诉讼当中未能提供该房屋的产权是自己的法律依据,为此,该房屋的权属人应该是张斌。又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张斌要求刘燕归还该房屋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原、被告是亲属,双方应本着和谐、互谅互让,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对被告刘燕要求原告退还购房款1.8万余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房屋装修费用,适当给予补偿。据此,法院依照《民法》及《物权法》之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刘燕将该套住房交付被告张斌所有;原告张斌一次性给付刘燕购房款、房屋装修补偿款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
不服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斌不服,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等理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刘燕的赔偿部分。
兰州中院二审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依照上述规定,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张斌,是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因刘燕持有购买该套房屋的全部手续,故应当认定购买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刘燕,张斌应当返还刘燕的购房款1.8万余元。又因刘燕实际装修该房屋,且张斌是该添附部分的实际受益人,原审酌情补偿15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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