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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3
www.110.com 2010-07-11 00:10


三、关于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点评律师:鼎立所张承凤、赵云
    案例:甲因为需要本钱做生意,经和朋友乙商量借款20万,同时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抵押给乙,但双方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只是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时在合同上提到了用自有的某某地房产作抵押,并将房产证交付给乙方保管。一年后,甲做生意失败,甲无力归还乙的借款,乙起诉甲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甲承认借款的事实,但认为抵押没有生效,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本案的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因此抵押合同没有生效,乙不享有抵押权。
    律师认为:该案若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后,根据新的《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通过对比可知,物权法摒弃了担保法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混为一谈”的观念,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担保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因此,根据现在的《物权法》规定判决,本案的抵押合同是生效的。乙可通过诉讼要求甲履行配合登记的义务,若抵押合同中还约定了甲不办理抵押登记应承担的违约金,甲可一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当然,在抵押登记之前,抵押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乙尚不能根据抵押合同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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