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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确立占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7)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17]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在加工承揽过程中及加工承揽过程后,加工人均会有一个占有被加工物或加工物的过程。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82页。

  [19]如王利明先生在其《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载于《政法论坛》1995年第5-6期)一文中,就提出有必要建立占有权制度,用占有所产生的占有权去对抗第三人。孟勤国先生在其《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的占有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一文中作出的结论是:中国所需要的占有制度不应模仿大陆法系民法奉行的所有权至上原则,使占有的设立停留在给予保护的阶段,而应在公有制下,按照社会的客观需要设计出一种新的物权制度-占有权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课题组于1995年第3期《法学研究》撰文《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该文将“占有”列在物权种类的最后,作为一种类物权加以规定。在他们看来,占有只是对物的一种实际支配状态,因此占有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占有的定义、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占有的分类、占有的推定、占有的变更、占有的移转、占有的合并、关于盗赃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共同占有和准占有等。这个基本思路受到台湾民法和台湾学者的影响很大(王泽鉴《台湾民法与市场经济》可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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