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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财产权与我国立法的选择(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1-3条区别了对物(即作品原件)的财产权和对作品的无体所有权,但无体所有权这一用语严格说来也不准确。因为按照L111-1条,所谓的无体所有权(propriété incorporelle),除了真正的财产权(也叫经济权),还包括不是财产权的精神和智力权利,而法语中的propriété主要是指有体物的所有权且不因时效而消亡,如果不加解释就用于无体物,则会既不贴切也不恰当。

  这也说明,即使在法国,试图将一个具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概念(propriété)用于其它财产客体(尤其是无体财产),则可能出现困难。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也许在于:赋予法律用语新的内涵和外延,例如英美法系中的property就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即不但可以包括有体财产权,也可以包括无体财产权,而且并不妨碍就不同的财产客体制定不同的规则,从而避免简单地将有体财产的规则适用于无体财产。

  五、 物权、主物权、从物权与债权

  在法国,物权仅仅是一种学理上的概念,民法典中只有一条(第2114条)提到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严格说来,法文中的“droit  réel”应该翻译成“实在权”或者叫“对世权”,其中并没有“物”,但为了便于讨论,这里仍然翻译成物权)。根据法国的物权理论,人们一般将有体财产权即所有权和它的派生权利称为“主物权”,之所以叫做主物权,是因为它反映了权利人对物的直接使用。当物被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时,相应的权利被称为“从物权”,从物权不像主物权那样体现为直接对物的利用,而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物权,包括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优先权和不动产抵押权。因此在法国,物权与财产权属于交叉关系:物权中的主物权与财产权中的有体财产权相等,但财产权不包括从物权,物权不包括无体财产权。

  法国民法典第2092条虽然规定了一般质押权,但这种权利只是在债务人所有现在和未来的财产和他的债务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并不具有追及性,也不具有优先性。因此仍然需要借助物的交换价值来保证债权的实现。从物权就是这种物的担保的具体体现。通过从物权具有的优先权和追及权,以保证具有从物权支持的债权人比其他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且不论抵押物落于谁人之手都可以要求返还。就是说,“从物权”中的“从”字,实际上是指“跟从于债权”的物权。这可能与我们许多法学者的理解大相径庭。从物权之所以没有在财产权中提出,主要是因为法国立法者认为从物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不能体现权利人对物的直接利用,因此只能把它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但设计这一制度正是为了避免一般债权没有保证的弊病,并使法官在区分物权和一般债权时不致出现困难。

  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建议

  一、无论在物权法中还是在将来的民法总则中,使用“物权法”还是使用“财产法”,有必要认真研究。

  关于使用“财产法”的建议,是我在1997年读到同样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越南所起草的《民法典》时,受到启发而提出的。由于我国多数民法学者的基本概念来自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等使用“物权”概念的民法中,故至今我的建议不被我国民法界接受,但我仍旧希望立法机关能够认真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二、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应当过问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

  “物权法”开宗明义就须界定什么是“物”。这是与我国民法学者们在他们的“民法总论”中大都认为“民法调节人与人、人与物、两个人与第三人这三种关系”有关的。而认为民法调节人与物的关系的论点,我认为并不正确。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第一段的论述中推断出的,诸如阳光、风力乃至雷电等等,都是“物”,其中有些甚至可以是“财富”,但它们显然并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对象。即使真如一些民法学者所说“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的”(而不可能调整上述物的归属),那么称“财产法”而不称“物权法”就更加合理一些,也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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