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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上)(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有下列诸种情形需加分析者:

  (1)间接占有人的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之诉多为直接占有人失却占有后向无权占有人提出,但如所有人通过出租、设定他物权等方式而使他人合法占有所有物,或在买卖、赠与等转让中因手续等因素而致买受人或受赠人等未直接占有标的物而仍由出卖人、赠与人等占有标的物,而在此情形下发生第三人非法侵夺或其他原因对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人可基于他物权或占有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即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然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是否亦得径向该第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其向自己返还所有物?日本判例对之采肯定见解,尽管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8]台湾学者则多持肯定意见,认为“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寄托人等)不仅得向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受寄人等)请求返还,而且于直接占有人之占有被第三人所侵夺(例如,出租中之房屋被第三人侵入,设定地上权之土地被第三人窃占)时,亦得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9] 作者赞同此一观点,因该种情形产生所有人失却占有之后果,且第三人为非法之无权占有,为保护所有人之权利,应允其行使返还请求权。

  (2)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将租赁物擅自或非法转租给第三人时,出租人即所有人能否径向第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依笔者之见,此时应区分第三人之主观状态:如为善意,则第三人取得对租赁物的合法占有,当出租人要求第三人返还时,第三人得行使抗辩权拒绝返还,除非出租人依法行使解约权解除其与承租人的租约,使第三人之占有失去正当权源;如为恶意,即明知或应知承租人为无权转租或非法转租,则其占有为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径向其为所有物返还之请求。[10]

  (3)在按份共有中,若出现其中之一共有人超过其应有部分而占有和使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能否对其提出所有物返还之请求?台湾地区的判例持否定意见,其理由为:对于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抽象地存在于共有物的全部,在分割前无从具体辩明各具体部分分属哪一共有人所有,因此性质上不可能为其他共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各共有人之间不能主张返还请求权,而仅能主张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请求权。[11]大陆学者对此判例主张不以为然,并提出相反之见解。[12]笔者以为,无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均有可能发生某一共有人侵夺或无权占有共有物进而侵害其他共有人所有权之情形,其他共有人应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但返还是指返还于全体共有人而非返还于请求权人,换言之,仅是终止侵权共有人单独无权占有之情形而回复由全体共有人(包括侵权共有人)共同占有之状态,裨使每一共有人均能行使所有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同出资购得一台冰箱置于公用厨房共用,形成共有,但乙擅将冰箱搬入其居室而单独占有、使用,此种情形甲、丙得对乙请求返还所有物,但非返还于甲、丙,而是回复其原来之占有状态,由甲、乙、丙共同占有与使用。又如,甲、乙、丙三人各自购得同一单元之上层、中层、下层三套住房,房屋顶部有一平台,被甲无权占有,则其他共有人对其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4)在共同共有中,若共有物被第三人无权占有,此种情形与按份共有不同,因共同共有系由全体共有人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地支配有物,故原则上应解为不允单独之共有人向第三人诉请返还,而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或经全体共有人之同意方可进行。当然,若已经全体共有人之同意,则在诉讼程序上并不要求以全体共有人为原告,单个的共有人也可诉请返还。[13]

  (5)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仅以物之所有人本人为限?通说认为“此种权利并非专属权,故不限所有人自己行使。”[14] 笔者从之,盖因物权请求权系基于物权即纯粹财产意义的权利而生,断无任何人身性质,自非为物权人之专属权,故除所有人自己得行使处,其代理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代位权人等,均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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