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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与善意取得(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其次,作为动产善意取得例外的例外,就于公开市场场合的盗赃等占有脱离物的买卖, 均要求有偿回复以求公平。 如《瑞士民法典》第934条第2项规定“动产被拍卖或经专营商人转卖的,对第一位及其后的善意取得人,非经赔偿已支付的价款,不得请求返还”。就法国的判例言,也反对罗马法关于“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给与他人”的原则,采取完全相反的立场,确认“公开市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受到第三人的追夺,原所有人只有按照公平市价给买受人以补偿后,才能要求返还财产,否则不得追夺(注:杨立新  著:《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三册),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460页。)。我国台湾民法第905条规定:盗赃或遗失物, 如占有人由拍卖或公共市场,或由贩卖与其物同种之物之商人,如以善意买得者,非偿还其支出之价金,不得回复其物。立法者于此旨在加强保护信赖公开市场的善意买受人,以维护交易活动的顺畅。我国学者也认为“在交易标的物为赃物、遗失物情况下,原权利人必须向善意占有人偿还了所支付的相应价金以后,才能请求返还原物”(注:王利明:《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问题的探讨》(下),载于《政法论坛》1995年第6期。)。 由此可知:偿还占有人所支出的价金系请求回复其物的法定要件。反之,则回复的请求不生效力,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所有权。至于所谓公开市场的交易的类型,通说主张赠与不包括在内,互易则准用买卖的规定。

  最后,就盗赃或遗失物中的特殊物品如金钱或无记名证券(如无记名股票、无记名公司债券、公共汽车票等),则绝对无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之所以如此,在于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乃具有高度代替性的消费物,贵乎流通,以时时易主为其常态,若不强调其不得请求回复,势必使此等特殊动产的功能尚失殆尽,因此绝对适用善意取得,以实现此二种特殊物品的流通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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